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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对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合法;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各单位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二)制度建设。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各项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公开内容。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按照《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较为全面、准确;是否按照要求编制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四)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主动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能够根据信息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办事大厅等载体,多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切实方便群众。

  (五)公开程序和时效。主要考核各单位是否依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申请的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公开效果。主要考核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群众对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七)其他。是否按《条例》要求于每年331日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是否认真落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2),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4个等次。因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的,给予35分加分,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加10分,奖励分加入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对被考核单位建立考核记录,进行单项评分。

  (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采取实地考核、网络监察、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的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不合格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提请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同级党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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