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县信公办字〔2009〕10号
关于印发《吉安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吉安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吉安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我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县纪委、政府办公室应发挥工作优势,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全县政府系统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吉安县政府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通知
抄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0日印发